越南的施工验收

20/3/2024 | 61 视图

施工验收常用于建筑领域,是指工程项目竣工或投入使用后,对建设工程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和评价的过程。项目验收通常由专家或施工工程师团队进行质量检查,以确定项目是否满足足够的技术、安全和环境标准,可供投资者或用户接受和转让。

在验收过程中,经常会仔细检查材料质量、施工精度、技术和合同规定的遵守情况、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如果工程不符合必要的标准或要求,则在验收前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或修理。

验收成功后,项目将正式验收并移交给用户或投资者,并开始项目下一阶段的维护和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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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验收包括

根据2014年6月18日第50/2014/QH13号建筑法第123条关于建筑工程验收的规定:

第 123 条 施工验收

1. 建设工程验收包括: 

a)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验收,必要时施工过渡阶段的验收;

b)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投入开发使用。

2. 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和使用,确保符合建设工程设计要求、适用标准、工程技术规程以及建筑材料管理和使用规定规定并按规定验收符合本法的规定。

3. 投资人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验收。参与验收的组织和个人对其验收时所认可的产品负责。

4. 国家重要工程、大型工程、技术复杂的工程、对社会安全和环境影响较大的工程、国有资本工程等,必须在建设过程中和竣工后进行验收。组织验收工作检查职责规定如下:

a) 国务院建设工程验收委员会组织检查国家重要工程、大型工程、技术复杂的投资主体验收工作;

b) 对不属于本条a款规定情形的工程,由专业建设机构组织对投资商的验收工作进行检查。

5. 政府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验收和故障排除作出了详细规定。

施工验收工作流程包括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和维护指南》第 06/2021/ND-CP 号法令第 21 条有关建筑工程验收的规定

1. 施工单位的直接监理人员和施工技术直接负责人根据施工作业试验、检查计划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进度,对施工作业进行验收并负责已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质量评价结果;验收结果在几分钟内得到确认。

2. 施工监理人员必须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的技术说明书、适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质量检验和检测结果。施工过程中制作的材料和设备与验收对象相关,检查验收所需的施工作业。

3. 施工监理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的施工验收要求之日起不超过24小时内进行施工验收。不同意验收的,必须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4. 施工工程验收记录按施工顺序对每个施工作业或同一工程的多个施工作业共同制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职位名称已接受;

b) 受理时间、地点;

c) 参加者签署验收记录;

d) 验收结论,明确是否接受验收;同意开展进一步的工作;维修请求、完成已完成的工作以及其他请求(如有);

đ) 验收记录签字人的签名、全名、职务;

e) 附附录(如有)。

5. 会员签署验收记录:

a) 直接监督投资者建设工程的人员;

b) 施工承包商或者总承包商、总承包商的施工技术直接负责人;

c) 有总承包商、总承包商的,是分包单位施工技术直接负责人。

6. 申请EPC合同的组件签署验收记录:

a)直接监理EPC总承包商施工的人员或按照合同规定对其监理的工程直接监理投资方项目施工的人员;

b) EPC总承包商施工技术直接负责人。

EPC总承包商聘请分包商的,由EPC总承包商施工技术直接负责人与分包商施工技术直接负责人签署验收记录;

c) 根据与总承包商的协议(如有)代表投资者。

7. 如果采用交钥匙合同,组件签署验收记录:

a) 直接监督总承包商施工的人员;

b) 总承包商施工技术直接负责人。

8. 承包商为合营企业的,合营企业各成员单位施工直接负责人应当在其施工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

施工阶段或施工部分的验收

根据第 06/2021/ND-CP 号法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和维护指南》第 22 条有关建筑工程验收的规定

1. 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下列情况,投资商与有关承包商可以协商组织施工阶段或施工部分的验收:

a) 在一个施工阶段或一个施工部分结束时,需要进行检查验收,评价质量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

b) 在施工招标包结束时。

2. 建设阶段或者建设部分的验收,是在对按照本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已验收的工程结果、实验和检查、试验、试运行结果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确保施工阶段按照施工设计的技术要求和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进行评估。验收条件由双方商定。

3. 投资者与相关承包商可以约定验收时间、顺序、验收内容、条件和参与人员;验收结果将在几分钟内得到确认。

竣工验收及施工工程投入使用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和维护指南》第 06/2021/ND-CP 号法令第 23 条有关建筑工程验收的规定

1. 已竣工项目和建设工程的验收:

全部建设项目和工程在投入使用前,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投资方负责组织并直接参与验收和竣工:

a) 施工工作已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面完成;

b) 施工工程、分部、施工阶段的验收全面按照本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c) 实验、检查、试验、试验、试运行的结果确保符合施工设计规定的技术要求;

d) 遵守消防法、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2. 建设工程有条件验收、部分验收:

a) 基本建设已按设计要求完成,但质量尚存部分,不影响承载力、寿命、性能的,投资者可以决定组织有条件验收,将工程项目和建设工程投入临时运营并确保该项目符合安全开发条件并符合相关专门法律的规定。验收结果按照本条第六款规定的内容以分钟为单位确认,必须明确需要整改的质量缺陷或者需要继续进行的施工以及时限。完成这些内容的时间、限制项目使用范围的要求(如有)。质量问题解决或者剩余工程完工后,投资方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b) 部分建设工程已竣工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可以决定组织该部分建设工程的验收,暂时投入运营。验收结果按照本条第六款规定的内容以笔录形式确认,笔录中必须载明验收的项目部分。投资方负责按照设计继续组织剩余建设部位和项目的施工及验收;继续施工过程必须保证安全,不影响已验收的建设工程的正常开采和运营。

3. 工程和工作项目投入运行和使用的条件:

a) 工程及建设项目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验收;

b) 对于本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本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主管机关必须对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并对从a点规定的投资者处收集的测试结果出具书面批准书本条的规定使用公共投资资金或者公共投资以外的国有资本的项目,投资商在收到上述验收结果的书面批准后,方可签订建设合同。对于PPP项目工程,上述验收结果文件是PPP项目企业编制项目竣工确认材料的依据。

4. 工程已竣工,但部分主要标准和技术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具备或者不具备竣工验收或者附条件验收条件的。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如下:

a) 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投资商应当会同承包商予以澄清;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确定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b) 这种情况下的工程投入运营和使用仅考虑交通工程和在重新定义的基础上为社区利益提供必要技术基础设施的工程。开发和使用的技术规范和条件必须经投资决策者批准并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5. 投资者与相关承包商约定验收时间、验收顺序和验收内容;验收结果在几分钟内得到确认。备案内容及签署受理记录的参加人员按照本条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

6.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拟受理的工程项目及建设工程名称;

b) 受理时间、地点;

c) 参加者签署验收记录;

d) 评价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验收条件的满足情况以及已施工的建设项目和工程与设计要求、技术说明书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施工合同的其他要求;

đ) 验收结论(批准或不批准已竣工项目和建设工程的验收;要求修缮、追加竣工和其他意见(如有);

e) 验收记录签字人的签名、姓名、职务及法定印章;

g) 附附录(如有)。

7. 会员签署验收记录:

a) 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b) 施工监理承包商法定代表人、监理总监;

c) 申请总承包合同的,主要施工承包商或总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指挥员或项目总监;如果承包商是合资企业,则合资企业的每个成员必须有正式的法定代表人、指挥官或项目总监;

d) 应投资者要求时,设计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和设计经理;

đ)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的,有资格签署项目合同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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