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年底最新更新:建筑工程验收流程

14/10/2026 | 3 视图

建筑工程验收是施工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检查、评估工程质量,并确认各项施工工作、工程部位、施工阶段或整个工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按照正确的建筑工程验收流程开展验收工作,有助于业主控制工程质量、减少技术错误,并确保工程在投入运营和使用前满足必要的条件。

根据第207/2026/NĐ-CP号法令进行的建筑工程验收流程

自2026年7月1日起,政府第207/2026/NĐ-CP号法令正式生效,取代了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及维护的第06/2021/NĐ-CP号法令。因此,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监理咨询单位及其他相关方需要及时更新并掌握新规定,以便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施工阶段,合理组织工程验收工作。

建筑工程验收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第135/2025/QH15号建筑法》第57条相关规定以及第207/2026/NĐ-CP号法令中的相关实施规定,建筑工程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施工工作验收。

  • 必要时进行施工阶段转换验收。

  • 分项工程或工程组成部分完工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工程在投入运营和使用前符合相关要求。

工程验收必须以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文件、技术说明、技术规范、适用标准、相关检查及试验结果,以及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其他要求为依据。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参与验收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其所实施、确认的工作范围内的验收内容及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流程

根据政府第207/2026/NĐ-CP号法令第22条关于建筑工程验收的规定,该法令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及维护作出了详细规定。

1. 根据建筑施工工作试验与检查组织计划,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进度,工程施工监理人员与建筑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施工工作进行验收,并对已施工、已验收的建筑施工工作质量评估结果承担责任。验收结果应通过验收记录予以确认。

2. 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必须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说明、技术规范、适用标准、材料及设备质量检查和试验结果,以及施工过程中实施的、与验收对象相关的监测结果,对申请验收的建筑施工工作进行检查。

3. 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自收到建筑施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工作验收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4小时内完成相关施工工作的验收。如不同意验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建筑施工承包商说明理由。

4.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记录应针对每项建筑施工工作分别编制,也可以按照施工顺序,对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多项建筑施工工作统一编制。验收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验收工作的名称;

b) 验收时间和地点;

c) 验收记录签署人员的组成;

d) 验收结论,明确说明是否同意验收、是否允许开展后续工作、是否要求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整改和完善,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如有);

đ) 验收记录签署人的签名、姓名及职务;

e) 随附附件(如有)。

5. 验收记录的签署人员包括:

a)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施工监理的人员;

b) 建筑施工承包商或总承包商直接负责施工技术工作的人员;

c) 在设有总承包商的情况下,分包商直接负责施工技术工作的人员。

6. 采用EPC合同模式时,验收记录的签署人员包括:

a) EPC承包商直接负责施工监理的人员,或建设单位直接负责工程施工监理的人员,具体取决于合同约定及各自负责监理的工作范围;

b) EPC承包商直接负责施工技术工作的人员。

如果EPC承包商聘用分包商,则EPC承包商直接负责施工技术工作的人员与分包商直接负责施工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共同签署验收记录;

c) 根据EPC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代表(如有)。

7. 采用交钥匙合同模式时,验收记录的签署人员包括:

a) 交钥匙承包商直接负责施工监理的人员;

b) 交钥匙承包商直接负责施工技术工作的人员。

8. 如果承包商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成员中直接负责施工技术工作的人员及直接负责施工监理的人员,应分别签署其所实施的建筑施工工作验收记录。

施工阶段或建筑工程部分的验收

根据政府第207/2026/NĐ-CP号法令第23条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及维护的详细规定:

1. 根据各项工程的具体情况,建设单位与相关承包商可以自行协商,在以下情况下组织施工阶段验收或建筑工程部分验收:

a) 某一施工阶段或某一建筑工程部分完成时,需要进行检查和验收,以评估工程质量,并在进入下一施工阶段之前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b) 某一建筑工程标段完成时。

2. 施工阶段或建筑工程部分的验收,应以审查本法令第22条规定的已验收工作成果为基础,同时结合施工阶段内开展的各项试验、检查、检验、测试及试运行结果,确认其是否符合建筑设计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据此评估是否满足各方协商确定的验收条件。

3. 建设单位与相关承包商可以自行协商确定验收时间、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验收条件。参与验收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建设单位与相关承包商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验收结果应通过验收记录予以确认。

分项工程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根据政府第207/2026/NĐ-CP号法令第24条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及维护的详细规定:

1. 在投入使用之前,建设单位有责任组织并直接参与整个分项工程或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所有建筑施工工作均已按照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文件完整实施;

b) 施工过程中各项施工工作、工程部位及施工阶段的验收,均已按照本法令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完整实施;

c) 试验、监测、检查、检验、测试及试运行结果均符合建筑设计规定的技术要求;

d) 遵守有关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消防、灭火、应急救援及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规定。

2. 如果建筑工程的某一部分已完成施工,并满足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建设单位可以决定组织对该部分工程进行验收,以便投入运营。验收结果应按照本条第5款规定的内容通过验收记录予以确认,其中必须明确说明本次组织验收的工程部分。

建设单位有责任继续按照设计要求组织剩余工程部分及分项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在继续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且不得影响已验收工程部分的正常使用和运行。

3. 如果建筑施工的主体工作已基本按照设计要求完成,但仍存在一些不影响工程承载能力、使用年限及功能的遗留问题,建设单位可以决定对分项工程或建筑工程进行附条件验收。

验收结果应按照本条第5款规定的内容通过验收记录予以确认,其中必须明确列出需要整改的遗留问题或需要继续完成的施工工作、上述事项的完成期限,以及工程使用范围的限制要求(如有)。

根据附条件验收结果、安全运营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决定是否允许该分项工程或建筑工程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投入运营。

在遗留问题得到整改或剩余施工工作完成,并按照建设专业主管机关在建设单位附条件验收结果获准通知中提出的意见完善相关内容后(如有),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

4. 建设单位与相关承包商协商确定验收时间、验收程序及验收内容;验收结果应通过验收记录予以确认。验收记录的内容及签署人员的组成按照本条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执行。

5. 分项工程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被验收的分项工程或建筑工程名称;

b) 验收时间和地点;

c) 验收记录签署人员的组成;

d) 评估工程是否满足本条第1款规定的验收条件,并评估已完成施工的分项工程或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技术说明以及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其他要求;

đ) 评估建筑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已经过消防设计审查的设计要求,包括消防间距;供消防、灭火、应急救援使用的道路、停车场及作业空间;疏散方案;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及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防排烟措施,以及消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相关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要求;

e) 验收结论(是否同意分项工程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否要求进行整改、补充完善,以及其他意见,如有);

g) 分项工程或建筑工程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及保修期限;

h) 验收记录签署人的签名、姓名、职务及法人印章;

i) 随附附件(如有)。

6. 验收记录的签署人员包括:

a) 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b) 建筑施工监理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如果承包商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均须参与签署;

c) 建筑施工总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以及项目施工指挥负责人;如果承包商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以及项目施工指挥负责人均须参与签署;

d) 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设计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以及设计负责人;

đ) 采用公私合作(PPP)模式实施投资项目时,项目合同签署主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建筑工程验收资料参考清单

建筑工程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参考项目(不同项目不一定需要全部采用):

  1. 工程开工资料目录

  2. 开工令

  3. 基准位置、标高及施工场地移交记录

  4. 工地会议纪要

  5. 申请单

  6. 资料交接记录

  7. 快报

  8. 周报

  9. 月报

  10. 建筑材料及成品认可单

  11. 建筑材料/成品变更认可单

  12. 施工现场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管理体系取样单

  13. 土壤检验结果跟踪表

  14. 钢材检验结果跟踪表

  15. 混凝土检验结果跟踪表

  16. 施工指导文件

  17. 设备安装及带负荷联动试运行记录(水系统)

  18. 技术问题处理记录

  19. 工地指令

  20. 维修工作检查单

  21. 验收申请单

  22.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混凝土桩施打前质量验收记录

  23.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钢筋混凝土桩压桩前质量验收记录(NB)

  24.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钢筋混凝土桩压桩前质量验收记录(CB)

  25.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桩接头细部验收记录(NB)

  26.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桩接头细部验收记录(CB)

  27.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桩基施打作业验收记录

  28.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压桩作业验收记录

  29. 桩基施打汇总报告

  30. 压桩汇总报告

  31.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基坑开挖作业验收记录

  32.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基坑开挖作业验收记录

  33.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垫层混凝土施工验收记录(承包商内部)

  34.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垫层混凝土施工验收记录(承包商内部)

  35.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垫层混凝土施工验收记录(各方联合验收)

  36.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模板及钢筋工程验收记录(承包商内部)

  37.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模板及钢筋工程验收记录(各方联合验收)

  38.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混凝土质量验收记录

  39. 完成面标高检查记录

  40.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砌墙作业验收记录(NB)

  41. 建筑施工工作验收——砌墙作业验收记录(CB)

  42. 抹灰工程验收记录(NB)

  43. 抹灰工程验收记录(CB)

  44. 水洗石饰面施工验收记录

  45. 涂料工程验收记录

  46. 地面找平层施工验收记录

  47. 地面铺装工程验收记录

  48. 地面铺装工程验收记录

  49. 墙面瓷砖铺贴工程验收记录

  50. 门窗安装工程验收记录(NB)

  51. 门窗安装工程验收记录(CB)

  52. 吊顶安装工程验收记录(NB)

  53. 吊顶安装工程验收记录(CB)

  54. 钢构件加工验收记录

  55. 钢构件安装验收记录

  56. 屋面铺设工程验收记录

  57. 分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58. 建筑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记录

  59. 与已批准设计相比的变更事项清单

  60. 设计变更确认记录

  61. 工程增项记录

  62. 损坏及施工缺陷清单

  63. 需要整改的质量缺陷清单

  64. 未完成工作清单

  65. 建筑工程事故现场检查记录

  66. 工程事故快报

  67. 电气管道验收记录

  68. 电线及电缆线路验收记录

  69. 设备静态安装记录(电气部分)

  70. 设备单机空载试运行记录(电气部分)

  71. 设备联动空载试运行记录(电气部分)

  72. 设备联动带负荷试运行记录(电气部分)

  73. 接地装置安装验收记录

  74. 电缆及导线绝缘电阻测量表

  75. 导线通断性测试记录

  76. 给水管道验收记录

  77. 设备静态安装记录(水系统)

  78. 设备单机空载试运行记录(水系统)

  79. 设备联动空载试运行记录(水系统)

  80. 监理实施计划

  81. 建筑工程竣工资料目录

  82. 施工前图纸检查单

  83. 工程进场材料跟踪及检查表

  84. 施工现场混凝土取样跟踪表

  85. 施工现场钢材取样跟踪表

  86. 电气材料样品报审单

以上为建筑工程验收资料中可参考准备的各类文件清单。具体资料应根据工程类型、施工内容、合同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非所有项目都必须包含上述全部文件。

工程验收过程中监理咨询的作用

  • 监理咨询在工程质量控制以及协助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工作内容包括检查材料、设备及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要求;跟踪试验结果;检查实际施工质量,并与设计文件及适用标准进行对照。

  • 此外,监理咨询单位还需配合承包商,在进入下一施工阶段前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编制并审核验收资料,记录技术问题及缺陷,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严格的监理工作有助于及早发现问题,减少返工成本,降低对项目施工进度造成影响的风险。

  • 建筑工程验收流程是确认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安全,以及确保工程在投入运营和使用前满足相关要求的重要依据。严格按照《第135/2025/QH15号建筑法》和第207/2026/NĐ-CP号法令的规定执行,有助于建设单位、承包商及监理咨询单位在项目各个阶段实现高效协作。

  • SVG Engineering 提供建筑施工监理咨询服务,协助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验收资料及各项技术要求。欢迎联系 SVG Engineering,获取适合项目规模及具体特点的监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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